公共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行业 实现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4月24日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介绍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时。回答了关于推动数据产权保护方面举措的相关记者提问时表示:

养老行业 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布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制度来了!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表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期货行业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 有利于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外贸行业 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 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外资领域的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强化实体经济支持、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电子垃圾处理行业 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向企业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没有进入正规回收渠道的电子废弃物都去哪儿了?调查显示,一部分被放在家中的某个角落长期闲置,另一部分或者被直接丢进垃圾桶,或者卖给收购废品的商贩。电子废弃物到了小商贩手里(丢进垃圾桶的电子废弃物大多也会被他们捡走),就放错了地方。

保险行业 意见稿将发布 保险行业将迎新规
近日,银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共8章,细分为85条,合计超过1.5万字,涵盖了人身险销售行为的方方面面。

城市污水处理行业 新方案实施 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继续牵头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旅游行业 各类旅游市场主体要不断增强内生动力 拓展商业新空间
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受到严重冲击,必须针对突出困难加大纾困和就业兜底等保障力度,会议决定对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等政策。

露营经济成市民文旅消费新热点 露营装备成交额同比去年增长已超过两倍
由露营衍生出的露营经济逐渐火爆。赏花+露营、房车+露营、露天音乐会+露营、旅拍+露营、观星+露营等众多特色精致露营产品形式得到消费者热捧。

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国内新建5G基站总规模超过150.6万个
4月15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孙伟表示,民间投资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促进民间资本充分发挥作用,并为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行业 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长期安全
4月1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六氟化铀运输容器》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以下简称《监测要求》)2项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业 依法查处海洋倾废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以来,“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

进一步提高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水平 提升老年人交通出行便利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紧紧围绕老年人在城市交通出行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和最迫切需求,统筹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等领域适老化服务提升、车辆更新、设施改造,进一步提高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水平,印发2022年推行适老化交通出行服务工作方案。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部署。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4月8日,证监会公告,《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