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心健脑的产品不赚钱,汇仁掌舵者陈年代冥思苦想着产品转型。在看到国人的养肾需求后,1997年8月,汇仁股份推出“汇仁肾宝”,当年企业迅速就扭亏为盈。
受传统中医养生理念的影响,中国人多喜欢补肾,更愿意在养肾上面一掷千金。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2013年推出市场的汇仁肾宝片供不应求。
汇仁肾宝有多火爆?据汇仁股份的财务数据显示,2015年汇仁肾宝片销售了近8.8亿片,而当年中国的男性人口约为7.04亿,相当于全中国的男人不分老少,平均一人吃了1.25片汇仁肾宝。
2013年,汇仁股份的营收为4.57亿元、毛利润也2.65亿元,到了2015年已经攀升至营收14.85亿元,毛利润12.56亿元。
在2013年-2015年,汇仁肾宝销售收入分别为0.96亿、6.2亿、12.8亿,分别占公司当期主营收入的21.33%、68.49%、86.12%。无疑,汇仁肾宝成为公司最核心、最赚钱的产品,毛利更是占到总毛利的7成!
肾宝片成本仅有0.18元/片,而汇仁股份卖给直营店的平均价格是1.11元/片,到消费者手中最终变成2.56元/片。汇仁肾宝的这么高的毛利率,恐怕要让众多上市公司甘拜下风。
然而,纵使毛利能让上市公司甘拜下风,但汇仁肾宝净利润其实并不高。以2016年1-6月为例,汇仁股份营业总收入近7.6亿,最终净利润仅0.78亿,净利率不足10%。
那么钱都花在什么地方了呢?相信但凡看过电视的,都被“他好,我也好”的广告给轰炸过。
2013年-2016年上半年,42个月的时间里,汇仁总共支出了19.38亿元的销售费用,其中13.45亿元投入到广告与业务宣传上,四年分别为:0.39亿、3.08亿、6.66亿、3.32亿。
汇仁肾宝销售费用率高达60%以上,这相当于每卖出去10块钱肾宝片,有6元钱用在广告营销上。
广告投入惊人,作为药企的汇仁肾宝,研发投入如何呢?
2013-2015年,汇仁肾宝研发投入为1357.65万、1101.07万、2118.89万,占收入的比例为2.97%、1.21%、1.43%。
这样的投入比例,与此前广受质疑的莎普爱思相比,又如何呢?
2014年-2016年,莎普爱思广告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10%、26.09%、26.84%。同期,莎普爱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65%、3.39%、2.97%。
汇仁肾宝的广告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远高于莎普爱思,而研发投入比例却比莎普爱思还低!
2017年12月,莎普爱思被质疑砸重金做虚假广告,但研发费用却吝啬的很,股价连续7日暴跌,市值蒸发超过15亿元。
看到这,也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如今IPO这么难,汇仁肾宝为何不好好提交材料以求过会,而是急急忙忙撤下申请材料,终止IPO审查了。
看来,汇仁肾宝还先别“他好,我也好”,还是先好好关照一下自己吧。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4年中国医药行业市场需求现状分析与发展商机分析研究报告》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环保部等。上述各部门涉及医药行业的具体监管职能如下:
2、行业监管体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系统的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对医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药品委托生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五种。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生产或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5)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国家药监局下属药典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制定和修订。
(6)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根据《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内容。我国正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从而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也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7)药品定价制度
2015 年6 月以前,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有权部门确定其最高市场零售价,对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西药不超过3 元,中成药不超过5 元)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2015 年6 月1 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8)处方药(RX)和非处方药(OTC)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患者购买处方药需由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一般为新药或临床使用要求较高的药品;非处方药则可以直接在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店购买,一般为治疗常见疾病、临床使用安全简单的常用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9)两票制
“两票制”指的是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在2016 年4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 号)中,提出要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中要求“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2016 年11 月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 年在全国推开。同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提出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10)一致性评价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3 月5 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提出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件中明确了评价对象和时限,对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中2007 年10 月1 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对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文中也落实了在一致性评价工作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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