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了“问题奶粉”事件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第4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而且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第45条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是在今年2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对食品添加剂实行许可制度的新规定做了说明。
信春鹰说,中国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这是经过认真研究的。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信春鹰解释说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多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而每次都与食品添加剂有关。除不法商人为牟取暴利而有意为之外,我国在添加剂管理方面的漏洞百出也难辞其咎。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哪部法律规章规定了什么食品中可以添加什么添加剂,不可以添加什么添加剂,可以添加的剂量是多少,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是造成食品添加剂混乱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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