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水价的区域性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水价不同。同为垄断性公用设施行业,城市供水行业区别于电力行业,是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由于水的传输成本非常高,难以在大的范围内对供水自由调度,不可能建立全国性的运输管网,调节全国供水市场。因此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实际上是在各自区域内实行垄断经营,地方城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城市规划和布局、供水市场发育程度、供水企业经营与技术水平等决定了各城市间的供水成本差异巨大,导致成本监审部门难以简单明确而单一地确定合理的成本和监审标准。
第二,水价虽然被称为价格,但却不是由供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价格是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一,在地方城市政府所掌握的为数不多的价格手段中,以水价手段最为敏感和突出。因此,水价虽然在居民支付比例中所占很小,却往往搀杂了过多的政府政策性因素,水价调节手段在多种层次被滥用。政治事件、人事安排、物价指数、引资政策以及许多灰色的因素,都能够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水价调整。
第三,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城市供水公司迫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压力,为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贷款或担保,部分亦间接进入了水价成本。也有一些城市为了配合当地政府的引资政策,对定向企业减免了水费。还有少量城市政府及事业机构少付水费,等等。这些政府因素导致的社会成本最终会体现在价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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