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产品出口之所以会遭遇非关税壁垒,我们认为其原因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出口企业自身着眼进行发掘。从我国水海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来看,贸易目标国利用WTO规则允许的例外,滥用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权利,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造成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市场恶化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企业在研发投入不足、产品创新不够、认证意识淡薄、应诉消极等方面也诱使了贸易对象国对华实施非关税壁垒。
出口目标国滥用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成员方管理国际贸易的手段可以有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但是当合法手段被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的货物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就会演变成为应受谴责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从广义上来看,非关税壁垒涵盖了除征收关税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据GATT的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都应当转化为关税措施,也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不过,由于WTO相关规则本身的例外条款,比如,数量限制的取消仅仅是一般性的,允许存在例外。换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关税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当它们被滥用之时才被界定为非关税措施壁垒,转化为非法的、应予以取缔的措施。
非关税贸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员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这也是我国水海产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原因。
技术性贸易壁垒花样翻新趋于严格
技术性壁垒形态各异,表现形式极其多样,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从产品范围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资源环境等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从产品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狭义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越来越严格,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加。一些国家制定了极为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仿效和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一般来说,一旦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贸易,其波及度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某一产品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扩大开来,波及相关产品甚至整个产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践中,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引起他国仿效。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较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越来越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涉及国际标准,又有独自拟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日本的技术法规繁多,其中只有极少数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当外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其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日本通过技术法规、认证制度、检验检疫要求以及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口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甚至几近苛刻。如:农药残留问题;关于《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的要求;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等。日本厚生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那时仅对5种农药设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对 161种农药设定了8000个最高残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 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并配合以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近平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
中国水产品屡遭非关税壁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进口国的原因,也有自身的原因。如果对当今国际水产品贸易的格局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非关税壁垒背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水产品出口大幅增长所导致的国际水产品贸易格局的变化。
按照FAO在统计水产品贸易时常用的分类方法,把水产品分为鲜活鱼类、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鱼罐头、甲壳类和软体类罐头、干腌熏制鱼类、鱼油和鱼粉7大类。
1、鲜活鱼类
鲜活鱼类出口的国家较多,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欧洲、美洲和东南亚地区。出口规模在10万t以上的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挪威出口规模位居第一,其次是俄罗斯,中国内地近年来上升至第三位,美国、荷兰、丹麦、印度尼西亚、葡萄牙等国位居其后。另外,出口规模在1万t以上、10万t以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44个。因此,鲜活鱼类的出口竞争十分激烈。就出口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而言,各国差异很大。由于品种结构等原因,中国的出口价格略低于鲜活鱼类的世界出口平均价格2000多美元/t,为1800多美元/t,但在主要出口大国中高于挪威和俄罗斯等国,挪威为1700多美元/t,俄罗斯为900多美元/t。可见,一方面,中国鲜活鱼类在出口规模上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价格又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其他国家必然会在价格之外寻找各种手段来限制中国的出口,技术壁垒的设置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
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的出口国家相对鲜活鱼类要少一些,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和欧洲。出口规模在10万t以上的国家有14个,中国位居第一,其次是泰国、印度、加拿大、越南等;出口规模在1万t以上、10万t以下的国家有34个。因此,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的出口竞争也较为激烈。就出口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而言,各国差异很大。由于品种和环境等原因,中国的出口价格处于很低的水平,低于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的世界出口平均价格4700多美元/t,仅为2500多美元A;而且远低于出口大国泰国(5200美元/t)、印度(4300美元/t)、加拿大(8100美元/t)、越南(6700美元/t)等国的水平。可见,一方面,中国鲜活甲壳类和软体类在出口规模上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压力很大,另一方面价格又处于极低的水平。因此,其他国家必然首先采用反倾销措施实施贸易保护,但同时也会结合某种形式的技术壁垒。
3、鱼罐头
鱼罐头的出口国家相对较少,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欧洲、东南亚和南美。出口规模在10万t以上的国家仅有5个,泰国位居第一,中国第二,其次是厄瓜多尔、德国和摩洛哥;出口规模在1万t以上、10万t以下的国家有32个,主要有西班牙、美国、智利、丹麦等。因此,鱼罐头的出口竞争相对较平和。就出口产品的品质和价格而言,欧洲的质量和价格都处于较高水平,中国的质量处于中等水平,但价格高于世界出口平均水平2900多美元八,为3700多美元几;而且在5个出口大国中价格是最高的,比其他国家每吨高出500-1500美元。因此,中国在鱼罐头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最少,目前需要改进的就是如何从包装和口味上去迎合国际消费者的偏好。
4、甲壳类和软体类罐头
甲壳类和软体类罐头的出口国家很少,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总共有8个,出口规模有10万t以上的国家仅有中国和泰国,两国的出口量占到了世界出口总量的55%以上,而中国就占了32%以上。出口规模在1万t以上、10万t以下的国家有冰岛、加拿大、美国、印度、格陵兰和墨西哥。因此,鱼罐头的出口几近垄断,加之甲壳类和软体类罐头的消费需要也不是很旺盛,即使中国内地的价格水平很低,在国际贸易中并没有发生太多的摩擦。
5、干腌熏制鱼类
干腌熏制鱼类的出口国家也很少,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欧洲、东南亚和南美。出口规模在10万t以上的国家只有挪威,占到世界出口总量的20%;出口规模在1万t以上、10万t以下的国家有15个,主要有丹麦、冰岛、泰国、加拿大、荷兰、中国和美国等。因此,中国的干腌熏制鱼类虽然多采用传统加工方法生产,质量与欧洲国家的产品相比不高,但由于在出口规模上并没有形成优势,所以在贸易中也未遇到太多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出口水产品中遭遇非关税壁垒最多的,正是那些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形成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的品种。所以,如何在保持出口规模增长的同时突破非关税壁垒和减少贸易摩擦,成为中国水产品出口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无疑是一条可以选择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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