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债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趋势研究》
目前三大类指标初定,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一是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
根据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收入、主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三是债券业务质量。
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规范运作、服务国家战略合基础评价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以上分类评价管理标准,目前尚在内业征求意见之中,结果还存在变数。
多名投行人士向透露,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监管部门近日向各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办法的文件,将实施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
目前券商公司债承销业务四大问题
随着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的快速增长,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业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或者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销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公司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各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簿记建档混乱等;
三是尽职调查不尽责,调查范围涵盖不足,未能独立、充分的开展调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监管部门认为,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部分证券公司还无法有效承担起主承销商的职责,本来应当起到的把关职责却没有尽到,导致前端控制、事后受托管理职责虚化。因此,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迫切需要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其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
目前三大类指标初定,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一是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
根据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承销收入、主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三是债券业务质量。
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规范运作、服务国家战略合基础评价进行评价。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以上分类评价管理标准,目前尚在内业征求意见之中,结果还存在变数。
多名投行人士向透露,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监管部门近日向各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办法的文件,将实施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
目前券商公司债承销业务四大问题
随着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的快速增长,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业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或者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销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公司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各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簿记建档混乱等;
三是尽职调查不尽责,调查范围涵盖不足,未能独立、充分的开展调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监管部门认为,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部分证券公司还无法有效承担起主承销商的职责,本来应当起到的把关职责却没有尽到,导致前端控制、事后受托管理职责虚化。因此,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迫切需要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其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
资料来源: 互联网,观研ww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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