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优先股试点工作启动两市股指接连攀高,专家指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基本为大市值的权重股,主要集中于银行、石油、券商和保险四大板块之中。此外还包括地产、酿酒、水泥、有色等板块中的龙头个股。
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宣布启动优先股试点。我国财政部也已经公布有关规范优先股的相关配套措施。消息传来,沪深两市股指突然拉升,24日两市成交量有所放大,沪市超过千亿元大关,达1094亿元,深市达1193亿元。
观研天下专家表示,优先股的发行最利好银行,因为优先股可以补充银行一级资本,能降低股权融资的压力。另外,保险、券商等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行业,也能受益于股权性资本工具的丰富。
■财政部
规范优先股会计处理
关于优先股配套政策,财政部相关文件主要涉及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且字数寥寥。文件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财政部称。
■证监会
银行等权重股受益
在收市后证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说,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目前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普通股只有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
专家指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基本为大市值的权重股,主要集中于银行、石油、券商和保险四大板块之中。此外还包括地产、酿酒、水泥、有色等板块中的龙头个股。
张晓军透露说:“证监会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若干配套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优先股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相关事项。”
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同时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新增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证监会表示,优先股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类困难和问题。希望市场各方充分珍惜并合理利用这种创新资本工具,共同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证监会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优先股制度。
张晓军表示,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给予了高度关注,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
经证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底,共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459份,其中个人投资者意见434份,中介机构意见19份,发行人意见5份,其他部委1份。
或坚持500万投资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有部分个人投资者认为,这一规定标准较高,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投资优先股。对此,证监会回应称:“事实上,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直接买卖,不存在任何限制。”
“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由于其条款设计较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更加灵活,也更为复杂,市场风险也相对更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并要求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证监会认为,“这既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对于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中小投资者,虽然无法通过直接投资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但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因此,证监会维持合格投资者门槛不变。
另有市场人士建议适当扩大公开发行优先股试点范围,如上证180或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证监会研究认为,优先股试点期间应该坚持稳妥起步的原则,特别是公开发行的试点范围,应选择市值较大、盈利能力较强、抗风险能力较好的公司作为试点。因此,维持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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