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不论是微软还是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均应当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法前提下,也有权进行维权行动。然而,以法理的观点衡量,这次微软在中国的大规模“黑屏”计划,显然已经超出法律界限,可以说是一种涉嫌违法的私设公堂行为。
其中的道理很明显,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公民在其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均有权要求执法机关对自身权益予以保护,也有权以合理正当的方式展开“私力”救济,但无权行使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否则,社会生活就会因此陷入混乱状态。打个比方,这就像碰到一个正在行窃的小偷,个人可以制止并将其扭送执法机关,但不能因为自己权益受损而对其进行罚款与拘留,因为个人不能动用只有法定公权机关才能行使的处罚手段。否则,就属非法,同样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从这次微软的“黑屏”行为可以看出,微软所采用的并不是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盗版行为,也没有通过法定民事程序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而是公然通过互联网这个虚拟公共场合,采用“黑屏”手段进行变相处罚。可以说,微软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自身维权的合理界限,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具有一定社会公共性质的互联网管理秩序混乱,而对社会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危害。就此而言,这个“黑屏”计划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备危害社会的违法特征,应该受到相关执法机关的制止与处罚。
此外,从过错责任承担角度上来说,国内的确有一定的盗版侵权行为存在,而微软作为受害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执法机关提出要求保护与对侵权人进行处罚的要求。而微软在开展维权活动时,同样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并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而现在,“黑屏”行为具有明显的处罚含意,也显然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应该说这种“处罚”的权力,是一种只有法定机关才能行使的公权力。
由于这次微软的“黑屏”行动,本身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的公权性质与相应的危害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可以说一种私设公堂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相关执法机关应该对其及时叫停,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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