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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迎监管评级新规 分管时代来临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1月13日,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其中,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获批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共30家,2019年特别是2020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以及畅通内循环的大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进程会有所加快,仅2020年上半年便有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

2010-2020年我国获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此外,目前30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27家具有银行系背景,19家具有互联网背景(有些消费金融公司既有银行背景亦有互联网背景),可见,银行主导占大多数。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参与主体类型

背景

分类

参与主体

具有全国性银行背景参与

中银消费金融(中国银行42.80%)、招联消费金融(招商银行24.15%)、兴业消费金融(兴业银行66%)、中邮消费金融(70.50%)、阳光消费金融(光大银行60%

具有地方性银行背景参与

北银消费金融(北京银行35.29%)、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银行38.86%)、苏宁消费金融(南京银行15%)、湖北消费金融(31.91%)、杭银消费金融(杭州银行41%)、盛银消费(盛京银行60%)、晋商消费金融(晋商银行40%)、陕西长银消费金融(长安银行51%)、包银消费金融(蒙商银行44.16%)、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53%)、尚诚消费金融(上海银行38%)、中原消费金融(中原银行78.13%)、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银行51%)、幸福消费金融(张家口银行17.90%)、小米消费金融(重庆农商行30%)、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江苏银行50.10%

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

捷信消费金融(派富集团100%)、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台湾的富邦华一银行25%)、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台湾的凯基银行33.40%)、阳光消费金融(台湾的王道银行20%)、金美信消费金融(台湾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34%)以及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南洋商业银行15.01%和国泰世华银行10%

具有互联网背景参与

分别为招联消费金融(中国联通50%)、海尔消费金融(海尔集团 30%以及海尔集团财务19%)、苏宁消费金融(苏宁易购49%)、哈银消费金融(度小满30%)、尚诚消费金融(携程网络37.50%)、金美信消费金融(国美33%)、小米消费金融(小米50%)、蚂蚁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 50%)以及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唯品会75%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

       2020年消费金融牌照迎来了“开闸期”,而2021年则会迎来“规范期”。消费金融行业在2020年迎来政策上的鼓励发展,同时,金融相关部门也将对从业主体的行为加强了监管,不断完善、夯实消费金融监管框架,以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有序发展。

2020年以来消费金融行业相关监管政策

时间

发布机构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2020.04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国银保监会等11部门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2020.07

中国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020.0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4倍为标准,但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2020.09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明确了金控准入条件和持续监管要求,从顶层设计上确保了监管体系的完备性,将有效推动金控公司开展有益创新,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020.0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2020.11

中国银保监会

《网络销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小贷公司联合房贷的最低出资比例限定在3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10亿、50亿限制

2020.11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11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适度降低相关公司拨备监管要求,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加资本补充

2021.01

中国银保监会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监管评级结果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等(TC)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1年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分析报告-市场现状与发展动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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