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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涉嫌非法卖保险,车险市场潜力巨大

         近年来,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蓬勃发展,我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与之相关的保险需求随之激增。但我国保险公司没有针对此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

         但鲜有人发现其中藏有“猫腻”。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拿到的一份《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析及建议》(下称《建议》),揭开了火热的汽车租赁市场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保险“黑幕”。

         这其实是由某地方保监局明察暗访神州租车等数家主流汽车租赁公司后的调查结果。该保监局在《建议》中直指汽车租赁公司“四宗罪”: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无销售保险资质 涉嫌非法经营

         当前,国内市场中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有4家: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首汽租车和瑞卡租车。经上述保监局向部分保险公司了解,这4家汽车租赁公司均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义将营运车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向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险服务。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既无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提供的保险又未经审核或备案,就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无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当前能够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经上述保监局查询,被调查的上述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局所管辖的地区并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也无网上销售保险资质,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其次,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并未经过备案审批。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经过审批或备案。截至目前,保监会和中保协均未审核和备案过按日销售的汽车保险产品,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属于非法产品,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不计免赔服务实质是不计免赔险,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就免赔部分单独向租车人收费,并将收费作为今后事故理赔基金,而不交给保险公司,也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收取商业车险费 涉嫌强卖行为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方式分为线上预订、电话预订和门店预订3种,其中线上手机APP预订成为最主要方式,保险服务也多通过此渠道销售。以神州租车为例,当选好车辆点击“立即订车”后,显示的费用合计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车费用,此时费用除车辆租赁及门店服务费还包含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为其所涵盖保险的总价,未对各类保险的价格分别说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险及不计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主页有对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赔服务较为详细的说明。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和自燃损失险。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而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将这些保险作为必选项目,强制承租人必须购买,违背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相较之下,美国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除第三者责任险这个强制保险外,其他保险均为独立可选项目,并非强制要求购买。

         保险合同模糊 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涉及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说明义务。

         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仅显示汽车租赁费,在确认支付后才显示需要交纳的保险费,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对保险费所覆盖的保险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汽车租赁公司官网公布的不符。

         保费高于险企报价 或构成不当得利

         汽车租赁公司被指出的第四宗罪是:汽车租赁公司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汽车租赁公司保险服务定价过高,且费率未经过审批或备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2017年我国汽车保险品牌力指数排名情况



         上述保监局调查发现,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险费在租赁收入中的平均占比约15%。而根据神州租车和一嗨租车的财报,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在租金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4.1%和5.4%。保险费用支出占比远远少于保费收入占比,即汽车租赁公司从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支出。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保险服务的收费。以神州租车的大众朗逸为例,按照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利用率,其车年均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财险类似包含1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6356元,人保财险包含2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8982元。神州租车收取的保险费用分别是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存在的四个保险经营行为问题,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由于地方保监局单独监管的效力不强,需要从保监会层面加强监管整治,建议保监会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从事保险经营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并且汽车产业的发展依靠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当前一个国家的汽车产业发展状况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人们重要交通工具来讲,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影响。而这时就需要汽车保险来为汽车使用者提供保险服务,以将汽车使用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是离不开保险行业的,必要的汽车保险能够通过风险分担来促进为汽车的使用者解决后顾之忧,从而起到稳定汽车销售行业的作用,对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各财产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汽车保险市场需求的发展策略。研究汽车保险市场需求影响因素不仅对汽车保险市场本身而言意义重大,同时对汽车整体行业的发展同样具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汽车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


         (一)经济因素

         首先,国民生产总值会影响到车险市场需求。这是因为,国民生产总值是对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集中体现,国民收入越高,社会的消费能力就越高,拥有购买汽车能力的人就越多,车险市场需求随之增加;其次,汽车销售量会影响到车险市场需求。这是因为,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下,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为了保证汽车的使用安全,降低使用风险,大多数人会在买车的同时第一时间购买车险。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量直接影响着车险市场需求;最后,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水平直接反映了当地的消费水平,城镇化水平越高,汽车消费需求越高,购买汽车险种也就越为齐全,对于汽车保险销售行业来讲可谓是市场潜力巨大。

         (二)社会文化因素

         首先,文化背景因素会影响车险市场需求,社会上的未雨绸缪、自我意识、命运主宰等思想能够提高人们的汽车投保意识,增加车险市场需求;其次,风险因素及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经济风险,人们的风险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车险意识。如,面对社会新闻中对于车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相关报道,一些人头脑中必然会设身处地的想到自身也有可能面对这种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答案就是购买车险。

         由此可见,风险意识较高的人能够积极投保车险,保证汽车使用过程中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扩大车险市场需求。

资料来源:互联网,观研天下GSL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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