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细化和调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明确暂停和停止出国旅游活动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安排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根据送审稿,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等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送审稿调整行政审批制度,细化和调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已实施多年并经《旅游法》确认的一项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据了解,目前,该质保金使用率低,资金闲置,流动性差,旅行社负担过重不利于做大做强;真正发生问题时质保金无法满足赔偿要求,难以发挥质保金的最大效用。
为推进相关改革,送审稿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鉴于经营边境游的人身安全风险、资金风险通常要高于境内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审稿规定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保金不少于50万元,其分社质保金不少于10万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社质量保证金缴纳地由设立社所在地改为分社所在地。
同时,送审稿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当前,虽多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能够遵守相关协议,但也有部分国家对我国旅游者出入境实行不公平待遇,甚至干涉我国内政、损伤双方关系,特别是一些国家可能与我国断交、侵犯我国主权利益等。
对此,送审稿提出建立旅游目的地合作和管理机制。其中,明确暂停和停止出国旅游活动的情形及应对措施: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违反双方签订的相关旅游协议,或者严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或者停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暂停事由消除后,应当依照暂停程序作出恢复的决定;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有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为的,由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送审稿共8章114条。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2月28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xstl@chinalaw.gov.cn 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