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央行金融稳定报告:银行压力测试过关.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我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参考:《中国投资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未来五年发展动向预测报告》
我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下称《报告》)提到,我国将坚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注重健全完善金融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注重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等。其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称《条例》)最受市场期待,而存款保险条例框架的完善和商业银行稳定压力测试结果也备受瞩目。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我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出台
实际上,2013年和2014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报告》提出,2015年,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出台。
《报告》提到,《条例》拟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终止和业务经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出台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将依法开展经营。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快速发展对于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放贷行为,已有规范并受到相应监管。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贷款人,正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条例》出台将有效解决监管空白的问题。
如何才能有效监管小贷公司?“应严控小额贷款公司的无序发展,提高进入壁垒,对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不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对其发放营业执照。”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对市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资金来源与使用、风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警告、暂停营业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管理层跑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相对于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范围的区域特性更加明显,地方政府该承担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职责?
李奇霖认为,首先要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时加强审核与监督,确保其有资质且有能力健康经营;其次,对其日常经营加强监督,如所贷出资金的各行业所占比例、不同期限贷款比例等,确保其有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最后,对于违规操作、跑路的,要实施处罚,提高违规违法成本。
存保制度能否打破银行业格局
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央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汇报。
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此次《报告》则进一步描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包括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费率,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最高偿付限额规定为50万元人民币,这一偿付限额能够为我国超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能否打破大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副总裁宏观经济研究主管章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为中国未来银行业建立多层次结构,特别是国内类似美国社区银行的村镇银行,以及未来随着银行牌照放开而逐渐增多的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打破大银行的一统格局。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各类银行建立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现在大银行应该是占了40%多一点的比例,应该说不是太高了。”宗良称,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提出,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会更加充分,“包括中小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银行,只要你有特色,只要能坚持合理转型,都会具有比较强的竞争力。”
《报告》提到,存款保险基金主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形成,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章俊解释,早期纠正职能主要是涉及《存款保险条例》中的第14、15、16条,主要是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下,提出风险警示,并要求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并降低杠杆等方式来改进。对未能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如发生信用危机或存在违法经营、经营不善,可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风险处置方面,市场一度担心会出现银行倒闭破产的局面。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经济分析处处长闫先东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负责金融稳定,金融稳定主要指的是系统稳定,不会保证所有的机构都不倒闭,因为市场之下肯定有优胜劣汰。
“但是,如果有的机构有系统性影响,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避免它的倒闭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这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教训。”闫先东称,这在国际上比较普遍,比如美国在金融危机中对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救助,“国内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性影响,这要仔细甄别。”
此外,央行在《报告》里提到了存款保险与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存款保险事实上为大银行和小银行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从而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有助于加强对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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