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正在对创新国资监管体制进行探索性尝试。《经济参考报》记者18日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两个央企投资监管办法,将针对央企境内和境外的投资项目分别建立负面清单,划定投资红线。其中要求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国资委制定的‘负面清单’内容是相对原则性的,主要是给企业落地提供依据。”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据她透露,目前该文件已经向央企下发,负面清单管理实行“一企一策”,下一步央企将根据国资委负面清单要求,按照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自己企业“负面清单”,并将报国资委审定,内容也会更加详细。但是需要指出,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也会根据经济和行业发展和企业特性等综合因素,对清单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这是国资监管针对央企境内外投资首度启动“负面清单”管理,也意味着国资委下一步将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方面,对中央企业的境内、境外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负面清单规定,对于禁止类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
黄丹华告诉记者,为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的底线,设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的红线,国资委探索性地在两个办法的修订中引入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
通过负面清单,把中央企业不能投什么讲清楚。如在管投向方面,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程序方面,将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风险方面,将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回报方面,设立了投资项目最低预期收益的要求等。
相比较国内投资,央企境外投资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记者了解到,国资委35号令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必须和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以合作的方式开展,通过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无序竞争。
近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逐步提升,业务分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人民币,以高铁、核电、特高压为代表,在铁路、电力、通信、装备制造等领域建设了一批在当地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工程。但不容忽视的是,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相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对国际规则的熟悉和运用不够,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有待提高,再加上境外投资市场竞争激烈,国别差异较大,投资监管环境不同,境外投资面临着较大的政治、法律、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
考虑到境外投资风险高发的特点,35号令明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这样是为了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规划局局长邓志雄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黄丹华表示,两个办法明确央企要制定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从投资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投资不偏离企业发展目标。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国资委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同时国资委和企业都要进行投资项目评价,做好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首次要求央企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决策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黄丹华表示,通过三管齐下,推动企业投资进一步聚焦主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高端集中。在管程序方面,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完善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实现投资监管更加科学,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投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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