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再迎利好!日前,《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提出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通知》指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
其中,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通知》表示,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
同时,《通知》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继续积极利用外资,改善利用外资环境,高度重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这是商务部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外国商会、外资企业、地方政府、招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次《通知》明确,中国政府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推进各领域扩大开放,大幅减少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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