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5日,*ST宝硕重整计划得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该重整计划,*ST宝硕普通债权中各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可以按13%的比例,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清偿完毕。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ST宝硕就急不可耐地将债务的“折扣”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根本不管自己是否能筹集到还债资金履行重整计划。在2008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中,*ST宝硕都确认了高达20亿元的债务重组收益。
事实上,在今年2月5日第二期债务到期时,*ST宝硕需要偿还包括约2.4亿元当期债务以及需随时偿还的约1亿元共益债务,但资金极度紧张的*ST宝硕维持日常运转都困难重重,更不要说拿出钱来还债了。在承诺延期偿债后,*ST宝硕还是未能履约。
尽管如此,*ST宝硕在2008年报编制过程中仍然坚持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一违规会计处理自然逃不过监管部门的法眼。在监管压力之下,*ST宝硕不得不发布公告,表示因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并在2008年报中将已确认的20亿债务重组收益冲回。
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ST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对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进行债务重组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中明确指出,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同样实施破产重整的S*ST长岭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就谨慎得多。几乎是在披露2008年报之前的最后关头,S*ST长岭拿到了重组方提供的偿债资金,等于拿到了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通行证。正是借助巨额债务重组收益,S*ST长岭2008年度得以扭亏为盈,摆脱暂停上市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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