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首个大学立法 《深大条例》被看好 近期将举行论证。应该说,深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从未停步,尤以直接创办一所“另类”高校—南科大为甚,但是,改革的核心实质—高校自主独立办学,今天才真正走到“立法”层面加以明确和巩固。
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分析与盈利空间研究报告(2014-2019)》
这段时间,“深大拟推动国内首个大学立法”的消息在教育界“一石激起千层浪”。“管办分离”、“办学自主权法定化”,这部目前有六章、四十三条、约六千字的《深圳大学条例》直接戳中高校改革的“兴奋点”,大家都在期待:如何通过立法厘清政府与高校的边界?深圳为高校立法的实践经验,能否在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应该说,深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从未停步,尤以直接创办一所“另类”高校—南科大为甚,但是,改革的核心实质—高校自主独立办学,今天才真正走到“立法”层面加以明确和巩固。《条例》草案起草者之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深圳将法治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的大方向前,“深大立法已经到了最好的时候”。
近期将邀专家举行立法论证
“《深圳大学条例》近期将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深圳法律界人士以及国内高校体制改革领域的知名学者进行座谈。立法论证的内容包括‘大学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理事会管理制度’、‘教授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高校去行政化制度设计。”昨天,黄亚英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这一引起各方关注的立法的最新进展。
黄亚英告诉记者,为深大立法的想法缘起于5年前,在当时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曾明确提出:“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深圳大学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学,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同时还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当年深大曾经提出过“通过人大立法,明晰政府和学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想法。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后,深大在2013年组织了立法调研组,开始法规的调研草拟等工作。
从“管办合一”走向依法“自治”
立法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非要立法?黄亚英说,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公立高校,都是“管、办合一”,“抱”得紧紧的、管的死死的。现在就是要通过立法,推进“管、办分离”,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把行政的“手”从高校收回来,使深圳大学成为“依法治校、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这也是国际上现代高校无一例外通行的做法”。
黄亚英说,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呼声近年来日益高涨,各个高校也都在进行自身的探索,深大也不例外。立法就是要让这样的改革名更正言更顺,让办学自主权真正落地,更加清晰化、明朗化、法定化,“因为教育政策往往涉及到财政、人事、外事等很多方面,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政策难以管到其他部门,一旦上升为法律,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要遵守,就能真正把喊了多年的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到实处。”黄亚英介绍说,《条例》涉及到高校方方面面的自主权,比如经费的拨付以及拨付的标准,从预算、拨付、招生,到学校的教学管理、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再到外事和国际合作,人员进出境的审批,包括人员的聘任、待遇、奖惩制度,都明确今后不再由政府层层审批或者层层报批。
“立法还将推动深大探索大学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完善现代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自身架构,成为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政府下设事业单位的新型法人实体。”黄亚英说,除了处理好深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高校内部的治理和运行模式,也要靠立法来推动打破,“过去是参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体系管理,后来又按照所谓的事业单位管理。而实际上,高校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有很大差别的,从全世界的经验来看,高校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不同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所以用法律的形式把深圳大学打造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定机构,深圳大学将成为按照《条例》运行的一个新型法人实体”。这样的法定机构,深大并不是第一家,前海管理局已经先行探索。“既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政府机关,还不同于事业单位,它是一个全新的机构,它的设立法定、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治理机制法定、运行监督法定,就是全部运作都是用法律的方式来规定好的,但不属于任何机关或机构,也不照搬适用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现有管理法规和制度。只有这样的机构才能真正落实高校办学的自主权,成为一个高度自治的机构。”
“两委制度”改革成果得以巩固
“深大此前进行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方方面面的探索,效果好形成经验的,此次都将在立法中被固化下来,巩固多年来改革的成果。”黄亚英透露,已在深大运行多年的“教授人事委员会制度”和“教授计财委员会制度”,都写进了目前的《条例》中。“学校如果要招聘讲师,应聘者必须要经过教授人事委员会的面试,被pass掉的人,学校不可以再聘用。教授计财委员会的职责则在于对学校经费预算进行审议”。他表示,高度自治的高校需要社会全面监督,否则学校监管将失去“平衡”,“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监督制度”也有望作为深大内部的监督制度写入条例中。
立法经验应可复制、可推广
“制定大学条例,推动高校去行政化,不搞‘盆景’,而是植树造林。”采访中,黄亚英多次谈到,《深圳大学条例》的制定,除了突出深大特点外,还注意了高校的普遍性问题,紧密结合国情,“努力使大学立法和本条例的实践成为推动国家和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价值。”
要做到“可复制、可推广”,《深圳大学条例》得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好法”。事实上,该条例在立法形式上同样有所突破,以求提升法规质量方面率先“开路”。据黄亚英介绍,《深圳大学条例》采取专项立法,突破了以往“大而全”的立法形式,“相对于‘大而全’的综合性法规,专项立法内容更为专一,关系结构相对简单一些,因此,专项立法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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