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知识“红利”充分释放——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详解《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通过提高工资分配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新一轮产业革命和创新发展大背景下,只有解放思想,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让智有所值、劳有所得。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旨在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保障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11月10日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表示。
兼职兼薪:不涉及中小学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相关话题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尤其是不少人围绕中小学教师兼职展开激烈讨论。对此李萌回应称,《意见》目前仅适用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中小学。
“《意见》旨在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为此提出了两条举措:一是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二是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李萌说,《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同时,也做出了相应约束性规定。比如,针对兼职的范围,《意见》明确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完不成本职工作去兼职单位肯定是不允许的,兼职还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李萌强调,兼职的行为不能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能泄漏原单位的技术秘密,这些都是兼职的前提条件,这样的约定实际上体现了鼓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将来应该会制定有关科研人员兼职的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和红利收入向本单位报告的制度。
谈及兼职单位与兼职教师之间的政策对接,李萌表示目前《意见》对兼职问题的规定是方向性的、导向性的,更具体内容还需进一步落实。他透露,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比如,和教育部一起研究大学怎样落实《意见》,和中科院一起研究科研院所怎样落实《意见》。
成果转化:纳税降幅或过半
《意见》指出,从4方面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
如何理解“长期激励”?李萌解释,产权激励方面,《意见》强调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同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这一措施旨在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他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包括实际贡献,能够更紧密地结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现阶段科技人员收入结构中仍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贺德方说,此前将科技成果转化为股权要分两步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税率最高可达45%,通常科研人员还未获得现金收入就要先缴纳一大笔税款。今年9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并明确科研人员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取得现金环节再纳税,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性纳税税率按20%计算。
“这是支持创新、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贺德方表示,经初步分析,这项政策可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下降到20%左右,下降的幅度或过半。
在贺德方看来,科技成果的价格波动是比较频繁的。《意见》明晰“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若干规定予以免责”,解决了单位的后顾之忧,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收入分配:知识价值为导向
收入分配机制的完善也是《意见》的“重头戏”。《意见》指出,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
“这是顺应世界潮流,契合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政策。”李萌说,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中国正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见》对收入分配的机制进行了系统设计,构建了三元的薪酬结构,即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特别是确立了增加知识价值分配的导向,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意见》还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比如,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等,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比较低、实验耗材比较少,这类智力密集型项目《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再如,《意见》明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更多有作为、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凭借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富起来,创新之泉才会更快迸发涌流。”李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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