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了《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范条件》),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按照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工信部曾于2015年3月制定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截至2016年7月,共发布四批57家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目录。《规范条件》的发布,对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起到了引导规范的作用,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不论是产能规模还是技术能力都得到了快速提升,产品技术和安全水平明显改善。数据显示,今年1~9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30.2万辆、销售28.9万辆,动力电池出货量超过120亿瓦时。据统计,目前我国动力电池行业产能已超过1000亿瓦时。
新《规范条件》的发布,是对原有《规范条件》的修订和补充,从生产能力、安全要求、研发能力、回收利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标准也更加严格,汽车动力电池产业面临着再次洗牌。
产能门槛大幅提升
在新《规范条件》中,与此前的标准要求有很多变化,比如对于之前《规范条件》中的“动力蓄电池”都改为了“动力电池”,不过,对比这两个名称的定义并未发生变化,都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其实,新《规范条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申请企业产能要求的大幅提升。在新《规范条件》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中明确指出: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与原《规范条件》的要求相比,对锂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扩大了40倍,对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的要求扩大了10倍,对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的产能要求扩大1倍,对系统企业年产能要求从1万套扩大到了8万套。这样的提升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根据安信证券的调研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能够达到80亿瓦时产能的企业仅有比亚迪和宁德时代两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拥有200余家企业宣称有布局动力电池产能,这不仅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也会引起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以产能规模作为评判动力电池企业的标准之一,很显然,这样的要求会打压一大批小作坊式的动力电池企业,以此来提高汽车动力电池行业集中度,整合优势资源发展龙头企业,也更有机会培养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企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原本就面临着产能过剩的风险,国家863计划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组长欧阳明高就曾经表示,到2017年动力电池的总产量就将过剩。对于新《规范标准》中对动力电池企业产能大幅提升的要求,有业内专家也担心是否会因此而出现进一步的产能过剩。
企业责任更明确
新《规范标准》对于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标准都有所要求,从企业的生产条件、研发能力,到售后服务和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在这些标准要求中,对于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责任也更加明确。
在安全要求方面,新《规范标准》中提出“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在生产条件上,比原来新增加了“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另外,还提出了“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
在技术能力方面,不仅要求了企业研发人员的比例数量,并且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还要配备能够满足材料分析、研发试制、安全评价、性能评价等的相关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验证设备、试制设备等。
在产品质量保证方面,要求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对于售后服务,新《规范标准》也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在电池回收方面,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对于已经被列入《规范标准》目录的企业,并非一劳永逸,工信部对目录实行的是动态管理,这些企业都有可能面临重新审核。对于那些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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