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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决定从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经过客观公正调查做出初裁决定。初裁认定,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7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称,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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