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累计违规费用或违规数量超过责令整改情节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此外,受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将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医、药机构使用的;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都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与此同时,零售药店或连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负直接责任的零售药店及连锁经营企业或直接责任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及连锁经营企业,自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的连续3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的零售药店不如实注明“直营”或“加盟”标识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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