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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要点解读

  导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8月4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江西人大新闻网上征求民意。据悉,近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拟规定,将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从70周岁调整为65周岁。由于草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规何时施行暂未明确。

  民众可于9月5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反馈意见和建议。

  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据了解,我省已于200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15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633.7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8%,5年增加的老龄人口相当于过去10年。

  根据草案,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养老

  推行社区居家养老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为使我省城乡社区老年人能够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草案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医疗机构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设点,方便老年人就医。

  优待

  拟规定65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地铁

  草案提出,60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我省范围内享受这些优待:(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四)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五)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六)火车、汽车、地铁、港口、机场、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座席;(七)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65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上述优待外,还可以在我省范围内享受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的优待。

  据悉,此前我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门槛是70周岁,调整为65周岁后,经核算可以使50多万老年人受益。

  维权

  国家工作人员不赡养老人 情节严重将被开除

  根据草案,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惩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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