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曾经的业界传奇、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审判。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黄光裕被判入狱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
正文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基本上采纳了4月22日该案庭审时检方的指控,但在量刑上是“留有余地”的。
激辩三罪名
4月22日,黄光裕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受审。与他一同受审的还有其妻杜鹃和原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钟民。
庭审中,黄光裕的“黄金律师团”就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试图为黄光裕抹掉非法经营罪,并将内幕交易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减轻罪责。
起诉书披露,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
黄光裕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黄光裕只是将钱打到了深圳,深圳的地下钱庄将钱转给境外,黄光裕并没有交易外汇的行为。此外,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光裕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了检方的说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8年。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告诉本刊记者,这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属于轻判。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涉及经济领域的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公诉机构的弱项,法院的通常做法就是在量刑上“留些余地”。
在直接导致黄光裕案发的内幕交易罪上,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黄光裕、杜鹃及许钟民分别涉嫌内幕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黄光裕的律师团认为,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黎阳告诉《财经国家周刊》,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内幕交易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罪,责任人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律师所做的此罪为单位犯罪的辩护,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距离该罪的最高刑仅有1年之差。刘仁文认为,这一量刑已经相当严厉。
曾在许霆案担当辩护人的广州律师杨振平近几年代理了多起类似经济案件。他告诉本刊,内幕交易最近几年风起云涌,几呈脱缰之势,法院如此判决,或有杀一儆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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