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让药企行贿丑闻再次被曝光于众。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及中毒科主任张鹏、主治医师朱伟因受贿罪被判刑,扬子江药业、正大天晴、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全资子公司)等多家知名医药企业卷入其中。
医药贿赂屡见不鲜。新京报记者曾梳理2016年1月-2017年7月的相关数据,医药行贿涉及超过400家医疗相关企业和个人,且大多发生在药品销售、流通环节。12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医药代表须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平台备案,并且只能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等形式与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医药代表管理制度的改革能否遏制医药贿赂?专家表示,在现有的医药代表格局下,要遏制行业不良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
医院科室受贿案公开,扬子江药业涉案
2016年7月,扬州市检察院公开发布消息称,依法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老年及中毒科主任张鹏、主治医师朱伟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时隔近一年后,2017年6月,张鹏、朱伟相继被判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科为该院的内设机构,在该科主任张鹏的默许下,朱伟多次收取数名药品供应商药品回扣。朱伟每次收取回扣时,扣除自己的份额后再将余款交给张鹏,张鹏将余款与科室其他医生私分。2011年1月至2016年4月,该科室共计收受药品回扣款人民币90余万元,均被该科室医生私分。
而近日判决书的公开,也让其中的药企行贿案浮出水面。判决书显示,扬子江药业集团销售员韩某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按左克1.5元/支、法克3元/支、韦迪4.5元/支、西锐5元/支的标准给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老年、中毒科药品回扣,每月约8000多元。
扬子江药业官网信息显示,公司产品有心脑血管药、抗微生物药、消化系统药等10多个系列,涵盖20多种剂型、200多个品规的产品体系,其中9个产品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就销售员行贿一事,12月20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扬子江药业集团董秘,对方称不清楚情况,应联系企业宣传部采访,但企业文化宣传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正大天晴、华民药业涉嫌行贿同一家医院
判决书显示,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正大天晴江都区销售主管徐双龙在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负责销售该公司针剂天册(比阿培南)、甘美(异甘草酸镁)、止诺(盐酸帕洛诺司琼)等药品工作期间,直接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ICU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主任及医生行贿。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徐双龙任正大天晴扬州办事处江都市场部主管,负责该公司在江都地区针剂天册(比阿培南)等药品销售过程中,直接和指使他人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ICU科、老年科、呼吸科等科室主任及医生行贿。
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正大天晴扬州办事处扬州市人医板块医药代表陈某按药品使用量和回扣标准给老年科回扣款约五六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正大天晴江都市场销售员陈某负责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老年科比阿培南销售期间,按药品使用量和20元/支的回扣标准给老年科回扣。
正大天晴为国内知名的肝健康药物研发和生产基地,在2016年位列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第16位,其产品治疗领域涉及肝病、肿瘤、呼吸、感染、消化等领域。
12月2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正大天晴相关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此外,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也涉嫌此案,行贿数额占该案数额近半。2010年至2016年2月间,公司业务员张某安排潘某根据头孢吡肟粉针0.5g(商品名康利沃普)的使用量按照4元/支的标准,给老年科回扣款,总计38万元左右。
河北华民药业有限公司为华北制药全资子公司。对于行贿一事,新京报记者拨打华北制药电话,但无人接听。
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改革能否规范销售行为?
医药领域贿赂案件屡见不鲜,新京报记者曾梳理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相关数据,结果显示,医药行贿案涉及400余家医疗相关企业和个人,且大多发生在药品销售、流通环节。
第三方医药服务体系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指出,药品供应充足后,竞争更加激烈,药品也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与市场化方式进行销售,加之此前的以药养医的局面,也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能。另外,企业违法成本低,也是商业贿赂频发的重要原因。
在这其中,医药代表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是行贿案件的高发区。近年,医药代表管理改革呼声不断。12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共同起草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旨在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办法》规定医药代表须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平台备案,并且仅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等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且在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管理制度的改革,能否规范医药代表的推广等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更多是为了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要真正遏制医药行贿等违法行为,在目前国内医药代表整体现状下,还有一定的距离。“毕竟能真正进行学术交流的医药代表就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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