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立功材料作假事件以及“到点减刑”“保而不医”“提钱出笼”等变相越狱现象,近年来引发社会对高墙内的关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司法透明度作出相关规定。《意见》出台后,阳光能否照进高墙?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司法活动能否进一步规范化?监狱乱象能否杜绝?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展开深入采访。
现状:狱务公开多在监狱内部进行
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本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99年,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要求监狱系统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2001年又下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基于该意见,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的狱务公开,现状如何呢?
记者登录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在首页点击“狱务公开”,可查阅11条“决定”,其中包括10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的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1条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上海监狱”是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主办的网站,登录网站点击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后进入“狱务公开”,有143条信息,包括“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扫描件、“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网站可以看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患病名称都做了模糊处理。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执行阶段重要的制度。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市政协副主席、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减刑和假释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教授介绍,目前狱务公开主要采取较常规的形式,如报刊、网站、宣传手册、监狱狱务公开专栏、咨询电话等。虽然《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一些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狱务公开多是在监狱内部进行。其公开形式,主要是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公开,如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监、会见通信、减刑假释等相关行政司法制度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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