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在讨议案件,人民陪审员先发言。东城法院/供图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改革只是一个支点,更深远的意义是借由一个独立的人民陪审员加入到审判格局中,成为撬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杠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
上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在北京、江苏等10个省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随后亮相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诸如“选任条件放宽学历”“选任程序拟实行随机抽选机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等新规引发外界强烈关注。
关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结构中的地位,历来存在争议,是审判力量的补充,抑或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两种或多种路线有时并行、有时碰撞,使得这一制度时存时废、左右摇摆。类似“陪而不审”“应付差事”“沦为摆设”等质疑也时常见诸媒体。那么,本轮改革将从哪些问题入手,可能带来哪些变化,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走向何方等问题都值得关注。
4月28日,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开展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后的第4天,最高法联合司法部召开了一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并邀请东城法院等四家法院上台,给兄弟单位介绍经验。
然而,这场为期一天半的内部会议,却争得“热火朝天”。
会务由最高法司改办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三位专家,各带一个小组,与被纳入本轮试点的法院一把手、相关负责人交流,共同商讨试点方案的实施细则,但直至会议结束也没定稿。与会者透露,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遴选办法、陪审范围、职权构造、财政支持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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