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首批148个示范园创建单位。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各地区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通过竞争性选拔评审,择优推荐了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单位。经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确定了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48个单位。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加大对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示范园创建单位要不断挖掘农业的生态、文化、旅游等多方面功能,积极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创新和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将示范园打造成为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2018年底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创建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评定考核,择优认定10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1月15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金融部门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力争2020年以前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为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指出,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到2020年,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管理,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优化调整内部授权与绩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综合确定贷款额度,更好满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合理融资需求。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全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继续发挥经理国库职能,拓宽国库直接支付惠农资金种类和范围,完善贫困农户直接补贴机制,保障各类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适时开展国债下乡,为深度贫困地区农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
《意见》强调,要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加快审核进度,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扶贫票据、社会效应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实行会费减半的优惠。创新发展保险产品,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到2020年底,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医疗补充保险广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乡镇全覆盖。
《意见》明确,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优先下沉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网点,提升网点覆盖面,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服务在深度贫困地区行政村全覆盖,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到2020年实现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业务。优先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2020年以前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严格扶贫项目贷款审批管理,避免假借扶贫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上其他项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要求,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对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在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地方落实好支持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专项贷款统计,改进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强化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宣传推广,增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金融政策实施效果。
四部委发文 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部署一批改革举措,力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通知》从抓好知识产权保护改革成果的复制推广、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继续落实国务院授权先行先试的知识产权保护改革举措、新增改革举措要纳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通知》指出,各改革试验区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改革举措的复制推广工作,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激发企业创新的动力与活力。各改革试验区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实现各类知识产权的综合效益。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努力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通知》提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各改革试验区域要细化知识产权行政裁量标准,优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和执法程序,通过依法没收、查封、扣押、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性违法行为。要结合国务院批复的试验方案,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改革举措的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要把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等3项改革举措,作为2018年度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改革任务,力争形成一批可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
保监会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1月18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二是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三是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四是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明确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五是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六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完善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指导意见》有利于正面引导保险机构和地方政府尽职履责开展举债融资行为,有利于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实现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双赢。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不断加深,但仍面临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二是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三是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推动各地从规范城市配送车辆运营入手,完善通行管理政策,对快递服务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四是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鼓励将推广智能快件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推广智能投递设施;促进快递末端配送、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鼓励集约化服务。五是强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协同运行效率。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应用,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加强快递物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信息互联互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供应链协同效率。六是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促进资源集约;制定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加强对新兴服务业态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储备。
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1月25日,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紧紧围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海洋经济特点,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对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给予针对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贷联动等模式在海洋领域的规范推广;积极发挥各类基金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加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升级、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进行部署。
《意见》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作为主攻方向,集聚各类要素资源,着力打造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试验区。
《意见》提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探索农业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显著提高示范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绿色发展水平。坚持一区一主题,依靠科技创新,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意见》提出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八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创新主体,培育一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的农业创新型企业。二是做强主导产业,加大高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着力提升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水平。三是集聚科教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和人才向示范区集聚。四是培训职业农民,提升农民职业技能,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五是促进融合共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六是推动绿色发展,发展循环生态农业,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七是强化信息服务,促进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全面深度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八是加强国际合作,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走出去”,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意见》明确了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土地利用、科技管理等政策措施。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模式,规范创建流程,做好监测评价,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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