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30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办法》明确,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财政部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据悉,财政部在系统总结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情况,制定印发了《办法》。《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就如何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层面,将参照上述方法,由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办法》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从今年的地方债发行情况来看,记者统计,在前10个月,我国地方债发行已经超过5.45万亿元,其中新增债务已经超过1.14万亿元,置换债务已经超过4.31万亿元。分区域看,中债资信统计显示,山东省成为前三季度发行地方债规模最大的省份。
除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外,《办法》还明确,“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办法》明确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财政部上述负责人介绍称,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而言,一是按期置换存量债务,二是准确登记会计账务。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强调债务公开有关要求等。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记者表示,《办法》实际上是为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规范化轨道提供了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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