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家光伏企业被点名 欧盟称违反价格承诺。文件还称,中盛光电以完整太阳能电站的形式销售构成产品平行出售,这符合协议,但向相同的客户平行出售产品与服务并不符合。当组件作为完整太阳能电站中的一部分出售时,交叉补偿可以发生,因此欧盟委员会认定中盛光电违反了MIP要求。
参考:《中国光伏系统配件市场发展现状与盈利前景预测报告(2015-2020)》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提议,将昱辉阳光、中盛光电与阿特斯从中欧光伏组件最低价格(MIP)中除名,原因是三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MIP协议。
这意味着,如果欧盟的指责得到确认,这三家公司未来可能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对此,阿特斯、中盛光电在昨日(3月11日)均发表声明称,公司一直遵循中欧光伏的各项协定,并且遵守既定的价格承诺,积极配合欧委会的实地核查,公司并未违反价格承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欧盟公布的《关于监督实施的调查披露文件》认为,中盛光电售出的在承诺书范围内的组件是作为太阳能电站的一部分,将商品和劳务捆绑销售,但这部分组件并没有列在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季报中。
文件还称,中盛光电以完整太阳能电站的形式销售构成产品平行出售,这符合协议,但向相同的客户平行出售产品与服务并不符合。当组件作为完整太阳能电站中的一部分出售时,交叉补偿可以发生,因此欧盟委员会认定中盛光电违反了MIP要求。
昱辉阳光则被指除使用其自身在中国的产能外,还通过大量无关的第三方国家与美国的OEM网络进行组件装配,后者使用的电池并不在承诺书范围内,超出了欧盟委员会监管的范围。
此外,欧盟委员会发现阿特斯向数个客户提供特定利益,却并未依据协议呈现在提交给委员会的季度财报上。报告发现,这些利益是从销售价格中有效扣除的,已违反最低价格承诺。
光伏行业专家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按照欧盟的规定,这三家企业都有申辩的机会。欧盟的这种指控,只是针对这三家企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光伏产品整体并没有影响。”
中盛光电表示,公司重点发展光伏产业链下游业务,以电站开发及工程总承包(EPC)为主,组件销售为辅,有别于一般以组件销售为主的光伏企业。鉴于对中盛这类业务模式的监管难度,欧委会在核查中可能产生偏差,并非是因为中盛违反了价格承诺。
对此,中盛光电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的回应称,“欧盟委员会所说的电站其实是我们的EPC业务,公司已通过客户以及相关第三方数据来证实,我们的组件价格是遵守相关协议的,但如果欧委会提出异议,那么我们今后就采购其他第三方的组件来做EPC项目。”
阿特斯则表示,将向欧委会证明,其是严格遵循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组件销售和商业运作的。
“阿特斯所有的商务行为和会计原则完全遵守美国SEC的规则和各经营地有关商业竞争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按照中欧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组件销售。欧委会所作的任何决定将不会对阿特斯2015年全年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阿特斯投资者关系总监EdJobs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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