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新都酒店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公司的几位股东与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协议约定: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债务。作为保护债权人南银公司权益的条件,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分别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南银公司。
资料显示,和旺公司占瀚明公司50%股份、培森公司占16.67%的股份、自然人刘芳持有17.33%的股份、自然人朱达山持有16%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瀚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刘芳正好与“最牛散户”刘芳同名。
根据《协议书》约定,上述65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是一年,到期如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即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在两年内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条件为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在满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
上述条款意味着,如若瀚明公司的几位股东不及时回购股份,则瀚明公司及其控制的新都酒店可能易主。不过,截至目前,丝毫还看不到瀚明公司几位股东回购的意向。
据新都酒店公告,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和瀚明公司董事长李聚全享有自南银公司处回购瀚明公司股份的权利。截至目前,瀚明公司的原股东仍没有明确表示将在回购协议的截止日前对瀚明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如瀚明公司原股东和李聚全没有在2009年5月29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并完成回购行为,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南银公司将与瀚明公司原股东或李聚全将共同协商处置瀚明公司名下的新都酒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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