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通今日公告,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月20日在北京召开。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22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7%)派出代表参加会议,但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及见证律师却以委托书上不能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还需加盖公章的理由,未让洪都航空进行表决。据悉,尽管洪都航空已在第一时间将盖有公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的文件传真至会议召集人及律师,但召集人及律师却不予验证,并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事实上,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中委托书的要求,只要求提供法人单位的公章,并未要求必须是原件。对此,洪都航空已向华夏建通董事会书面致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立即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纠正,并要求重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据华夏建通介绍,如洪都航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332.220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7%,同时由于洪都航空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四项议案均投出弃权票,因此,如将洪都航空的表决计算在内,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关于修改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同意票数未达到参会股东2/3 以上而无法通过此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特别规定,即“若议案一未能获得参会股东审议通过,议案二、议案三为无效议案,不予审议。”则第二项、第三项议案均不进行审议,即议案二及议案三也不能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建通监事会成员孙利明、高惠娴已在股东大会决议上发表书面意见,对“未让洪都航空参加表决投票”一事表示异议。华夏建通也表示,由于洪都航空对会议召集人不让其参加表决存在异议,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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