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房地产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
农业农村部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要求,6月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
《通知》指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党的“三农”理论政策的创新和发展。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融合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实施推进行动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和生产体系,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产业融合促进城乡融合,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要坚持“基在农业、惠在农村、利在农民”原则,以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为核心,建设多业态打造、多主体参与、多机制联结、多要素发力、多模式推进的融合发展体系。力争到2020年,主体规模不断壮大,产业链不断延伸,价值链明显提升,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融合发展先导区和示范园。一是落实政策引导融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产业兴村强县和融合发展项目,扶持一批融合发展主体。二是创业创新促进融合。以返乡下乡人员和企业家等为重点,通过创意大赛和成果展览展示等活动,选拔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标杆。三是强化产业支撑融合。统筹推动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加工业引领带动能力。四是完善机制带动融合。支持企农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命运与共的融合利益共同体。五是加强服务推动融合。提供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和信贷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强化推进行动的保障措施。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二要强化典型带动。推介一批融合发展先导区、加工业和休闲旅游的典型模式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要强化指导督促。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跟踪了解、总结评估。四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融合模式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6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保持我国全球外商投资主要目的地地位,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积极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铁矿石等期货交易,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权限,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和出入境便利度。
三是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和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完善和用好用地、社保等支持政策,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四是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五是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拓宽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加快沿边引资重点地区建设,打造西部地区投资合作新载体。
六是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健全开发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
两部门发文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
6月15日,农村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将支持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云南、甘肃、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
《通知》指出,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发展是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战略的有效切入点,对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我国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意义重大。
《通知》提出了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的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加快形成一批以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集科技创新、休闲观光、种养结合的农业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规范生产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农业品牌,将绿色优质特色农业培育成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战略产业,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
《通知》还指出,在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中主要支持方向为,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延伸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链、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服务。
《通知》还明确了支持方式,2018年分区域选择部分果菜茶等产业发展基础好、特色产业发展潜力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省份开展推进,支持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云南、甘肃、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
《通知》规定,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予以补助。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补助资金。各省(自治区、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建设条件择优确定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低于1800万元。各地可按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相关渠道资金,集中用于促进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则;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意见》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相关工作,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具体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参与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8日以第18号令,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发布实施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新一轮开放为扩大吸引外资、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创新力量将注入新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深层次改革,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力支持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
2018年版负面清单,由原来63条减至48条,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2018年版负面清单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新模式,对汽车、金融领域开放作出了整体安排,实行不断开放,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2018年版负面清单统一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6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一是打击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团伙;二是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三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是打击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要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问责。
《通知》强调,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并重,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30个城市名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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