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试行“买房后悔权”后,对开发商、消费者、执法部门和消协皆是考验。但是,“买房后悔权”非洪水猛兽,只要法规条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此举值得一试。在国外,由于商业环境良好,公民诚信意识较高,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例子颇多。
事实上,开发商试水“买房后悔权”,这是房地产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的表现。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楼市商品性能等诸多方面掌握信息不对称,此举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如果楼市不透明,试水“买房后悔权”后,在一段时间内,或许会造成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比较集中的局面。但是随着市场的完善,公民诚信道德水平的提高,“买房后悔权”有助于楼市理性回归。应该说,多数消费者并不是为了享受“退房”权利买房的,因为消费者行使“买房后悔权”毕竟要花费精力与时间,甚至还会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有利于遏制房价暴利,引导楼市稳定健康发展。在2008年楼市低迷时期,曾有开发商承诺,如果所售楼盘价格下降,无条件退房、补差价。在一些城市也确有开发商给前期业主补过差价。这就是早期消费者行使“买房后悔权”的尝试。
据报载,今年以来,北京、西安、南京、深圳等城市相继出现了较多的退房。这些退房并非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而是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自买自卖”,从银行套现,制造热销假象。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仅对制约开发商虚假宣传有积极作用,而且对诚信开发商能起到正面宣传作用。
从眼前利益来看,“买房后悔权”更多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说话,但从长远来看,其本质上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此举有利于督促开发商改善楼市商品品质,克制暴利心态,赢得更多市场。如果相关配套措施同步跟进,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将开创多赢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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