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进行回购。
政策规定得很清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之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由此看出,经济适用房出租,有着严重的成本收益不对等。房屋出租的时候,其租金是比照周边商品房的相应出租价格,因此,经济适用房租金获取了与商品房等同的收益,而房主的购买成本却是按照低于商品房的政策价格,有着低于商品房的成本,而房主获得了超越商品房的这部分超额利益,就是本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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