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现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做到“三证一合同”齐全。
第二,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公示文件有:所售楼盘的销控信息表、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所售楼盘的拟售均价及未开盘楼栋的拟开盘时间。如实公布楼栋的销售进度信息,要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三,预售商品房必须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公示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预售、销售商品房住宅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建筑节能信息等。
第四,公示内容涉及楼盘的销售机构和人员,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胸牌,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机构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提供公示文件、证件的,购房者都有权进行投诉。
第五,公示内容要求开发企业对所售楼栋非标准层设计结构形式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或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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