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电子数据要成为证据,其保存方式需要具备以下几大条件: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各类网络服务相关的各类纠纷、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时有出现,电子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因而电子数据取证行业应运而生,且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发展空间广阔。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取证市场规模为17.88亿元,预计到2023年中国电子取证市场规模将达到35.62亿元。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电子数据取证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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