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多年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业内普遍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风电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鹏表示,随着海上风电权限的下放,有利于调动沿海各省发展海上风电的积极性,助力“十三五”海上风电装机目标完成。
地方将获得更大自主权
《管理办法》称,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
在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看来,《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国家能源局今后将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而由各地区按照规划核准项目,这表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海上风电管理的简政放权上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提升了海上风电开发的灵活性。
徐鹏认为,按照过去的管理体制,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通常需要两年时间,施工建设3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场需要一年半时间,合计下来,一个海上风电项目至少需要三年半时间。
“新《管理办法》出台后,预计各地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简政放权的主线下,相信海上风电项目的核准流程会进一步简化,项目推进的效率会大幅提升。”徐鹏表示。
中船重工海装风电市场总监张海亚认为,新《管理办法》首先统一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对海上风电的态度和思路,大大降低了项目开发政策风险,极大增强了开发商的信心;其次,明确了先规划后实施的思路,并将核准权力下放到地方,同时明确鼓励风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规模较大的县市编制规划,鼓励连片规模化发展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简政放权并激发地方活力;此外,强调了环保、用海及后评估等要求,为科学健康的发展海上风电指明了道路。
不必担心海上风电投资冲动
对于海上风电管理体制的变化,很容易让人拿来与陆上风电管理体制做对比。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陆上风电审批管理也经历过抓大放小、权限上收、权限下放等阶段。
“2013年,陆上风电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当时通过下放审批权限,激发了行业活力。虽然都是下放权限,但当时陆上风电行业已经步入成熟期,而目前海上风电仍处于摸索阶段。”上述人士称。
目前,江苏、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都在积极发展海上风电。据测算,一个3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项目投资约50亿元,而且具有很强的产业链带动效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海上风电开发的管理上具有高度自主权后,有望加速当地的海上风电开发速度。
也有部分人士担心海上风电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应该避免地方政府从短期政绩和经济增长角度出发,引发海上风电投资冲动。”上述人士称。
对此,徐鹏认为,海上风电项目占用资金多、风险大,即使地方政府有投资冲动,企业也会非常审慎,此外,真正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进入海上风电领域的都是国有大企业,具备实力的企业屈指可数。
“类似于陆上风电圈地抢资源的现象在海上风电领域相对较少,企业更多的会从经济性和投资收益率方面来考虑投资行为。”徐鹏说,“不过,在地方权限增大后,江苏、福建、广东等具有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的省份,相互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组合拳推进产业发展
根据此前发布的风电“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将达到500万千瓦以上,这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海上风电复合增速将达到40%以上。
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后,2016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公布新能源标杆电价调整方案,最终决定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下调。
一位风电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主管部门推动海上风电健康发展组合拳的一部分。“设置合理的增长目标、保持电价连续稳定、调动地方积极性都有利于促进海上风电健康稳妥发展。”该负责人称。
张海亚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主机企业总体而言是利好,但也应清醒认识到,海上风电因为可达性和环境腐蚀的问题,其可靠性的要求远远高于陆上风电。一款产品的成熟除了需要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完善的配套体系外,时间的检验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种种迹象表明,海上风电开发工作的核心是海上风电机组,而海上风电机组的开发及成熟难度巨大,需要技术和资金两方面的强力支撑。
张海亚对《管理办法》指出的需要“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深有感触。“过去十年的行业发展历程证明,国外的装备无法完全地及时地提供技术服务。这对于大规模海上风电开发是致命的。”张海亚说。
“海上风电不确定因素多,目前的电价水平也仅仅能够维持在盈亏边缘,行业的积极性能否真正释放出来,仍要拭目以待。”上述风电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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