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资委6月25日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的适用范围从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四大交易所扩大到省级以上的产权交易机构,这意味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规则日趋形成。
《规则》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规则》同时指出,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当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若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受理转让申请方面,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在组织交易签约方面,《规则》指出,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规则》还明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国有产权交易统一规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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