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局将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
此外,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征求意见稿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外汇局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6月19日前就该征求意见稿向外汇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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