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日前表示,“交易结算资金达到30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说法并不可信,创业板合格投资者恐怕应满足开户时间一年以上,并经过券商组织的相关测试等条件,同时,也不排除对保证金额度提出相关要求。
刘纪鹏表示,尽管不排除正在制定的创业板投资者准入规章对投资者保证金额度做出规定的可能,但他本人并不支持通过保证金规模界定投资者是否“合格”。“即便以5、6万元的标准界定,至少也有50%-60%的投资者将被挡在创业板外”,刘纪鹏说,如果通过保证金限定投资者,可能会影响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同时,由于我国创业板对企业的盈利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已经开始盈利,是成长期而非创业期的企业,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一些境外市场。“既然很多风险已经在上市前就加以控制了,所以考虑我国创业板公司的风险,不能简单地按海外无门槛或低门槛的创业板那样去考虑,设立资金门槛的问题还应再加以考虑。”
他认为,设定投资者开户时间的条件是合适的,开户时间一年以上,至少确保了投资者具有一年以上的股市投资经验;而通过券商组织的测试,不仅可以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让券商切实履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券商落实销售适用性的原则,使产品匹配投资者的偏好和承受能力。此外,刘纪鹏建议可通过交易单位设置来控制风险,例如,可规定创业板交易每手200股、300股等。
刘纪鹏强调,无论创业板合格投资者门槛如何设置,投资者自行决策投资并享受收益、承担风险,“买者自负”的原则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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