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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稳推创业板市场建设

 中国投资咨询网讯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市场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就修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

  据悉,2006年5月出台的《发审委办法》主要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情况。鉴于创业板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建立适应创业板需要的发行审核制度,证监会拟对《发审委办法》作三方面的适当修改。

  一是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定在发审委中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不同层次市场和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旨在体现审核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是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修改后主板发审委委员仍为2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则为3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会外人员30名。同时从审核工作出发,考虑将创业板发审委按5组划分和沿承每组7人的惯例,与主板相比,对创业板企业的审核效率可以有效提高。在委员组成结构方面,由于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往往具有较新的技术或模式,发审委委员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以体现创业企业审核要求。

  三是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水准,增加了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此外,按照主板的经验,创业板发审委要加强监督,健全工作规程,将发审委委员名单与上会企业名单公开,对委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承诺等制度,以确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洁的创业板发审委工作机制。

  在创业板保荐制度的安排上,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控制,证监会拟对《保荐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修改的内容集中于三方面。

  一是适当延长持续督导期间以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定 “创业板IPO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1个会计年度。

  二是建立保荐机构对所保荐公司的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加强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多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的情况,对不适用创业板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将《保荐办法》原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回答了关于两个办法修订的热点问题。他表示,针对创业板企业行业覆盖面广、行业细分程度更高的特点,证监会还将建立一个行业专家咨询机制,为证监会审核提供行业的咨询服务。据悉,建立这一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在预审环节为发审委就某一行业的走向、企业技术含量等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指导,成为发审委的“智库”或“专业智囊团”,不过并不构成发审委审核必备的参考意见。而这一智囊团由于没有表决权,人数并没有刚性的限制,也可根据需要随时扩充。

  至于有无行业专家比例的规定,发言人称,目前并没有既定行业专家比例的规定,证监会将在咨询中科院、社科院等不同渠道行业专家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提出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建方案。“行业专家绝对不会针对在某个单独的行业,而是针对在国内比较重大、其所引领的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排名中比较靠前、而且权重比较大的行业。”方案将在发审委办法正式发布后陆续跟进推出。而创业板的审核程序整体上而言和现有主板审核的基本流程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创业板是否单独设立重组委员会,发言人表示,目前创业板仍在开始筹备阶段,尚未涉及到重组的需求。不过现行并购重组委的定位并没有限定在单独的主板或单独的创业板,不排除将来同时肩负双重审核的职能。

  发言人还表示,在主板的基础上,对保荐代表人创业板企业签字的家数方面要适度放开。至于具体是多少家数,将在保荐办法以及相关的发行审核制度推出的时候,在操作层面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保荐代表人凭现有资质即可担当创业板企业的保荐代表人,也可同时对创业板和主板的项目进行保荐。在证监会后续的审核制度和交易所相应的监管细则中,还会对涉及到保荐人跳槽等如何做好持续跟踪的一些具体情况处理做出细致的监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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