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作出了重要指导。在全国各级海洋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新要求的时期,《意见》的印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是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力底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而海洋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具潜力的空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沿海地区高速发展,向海洋要空间、要容量、要资源,偏重于索取。而另一方面,由于海洋开发与保护不同步,甚至海洋保护远远落后于开发速度,一些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自然岸线减少,人工岸线增加趋势仍在延续;河口、海湾、湿地等形态的海岸生态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生物资源衰减,海洋生态系统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尽管过去多年,我国建立了许多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对重点海洋生态进行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海洋生态环境仍未得到根本好转。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给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了一条新的警戒线,将海洋环境保护提到更重要的位置,让守护蓝色国土成为最紧迫的任务。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全国各地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将紧锣密鼓地展开,海洋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也将加快步伐。生态红线划定的基础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海洋资源空间的自然属性,以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先,又要兼顾海洋的社会属性,满足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2016年,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以及《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指导沿海地方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红线划定不易,严守更难。红线划定后,如何管理、执行、监管,将红线划实,是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根本。《意见》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这就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一与红线区对标,确保不踩线、不越雷池。大型项目上马前,要纠正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绩观,让环境评价过程更透明,让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更充分。同时,在国家层面,则需要对地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积极推进对已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监管监测,监督检查红线制度落实情况,从评估、考核、追责等方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划得清、管得严、守得住”。
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的任务已经提出,各级海洋部门需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记“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尽职尽责做好蓝色国土划定和严守生态红线的工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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